7月14日,被告人陽寶華在法庭上。
據(jù)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桂林中院14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湖南省岳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南兆佳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波、湖南梓山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蘭等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建設項目、轉讓土地使用權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陽寶華直接或通過其妻曾壽濤、其子陽昀、其妻弟曾云龍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356萬余元。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陽寶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陽寶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被告人陽寶華向法庭作最后陳述表示認罪,數(shù)次哽咽、流淚。
2014年5月,陽寶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立案審查。經(jīng)查,陽寶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奸。
隨后,陽寶華被開除黨籍處分。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對其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陽寶華是衡陽市衡山縣店門鎮(zhèn)雙峰村人,1947年9月生。碩士,中共黨員。2008年2月—2011年1月,陽寶華任政協(xié)湖南省第十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2013年5月退休。
審判長宣布休庭后,法警將被告人陽寶華帶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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