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萬元買“庫存車”
成功退貨還“賺”24萬
2016年3月,樂東黎族自治縣男子陳某花8萬元買了一輛車,結果在一年后他“賺”24萬元。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陳某今年30多歲,去年3月,他在??谛阌^(qū)一家汽車銷售店購買了一輛皮卡車。當時,汽車銷售店表示,這是一輛庫存車,因此特價處理,包辦牌照。雙方約定,該款庫存特價車車身價8萬元。陳某通過按揭方式購買了這輛皮卡車。
3月份,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4月份,車輛交付給陳某。車輛交付使用后,陳某在使用中發(fā)現異常,車子老是有各種各樣的小問題,而且噴漆看起來也不均勻。陳某懷疑,這是一輛翻新車。在交付不到6個月后,陳某向海口秀英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并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損失。
車輛究竟有沒有問題?經過陳某的申請,海口秀英區(qū)法院委托了一家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經鑒定:涉案車輛真空管、繼電器、前機艙內隔熱板、散熱板、前制動總泵儲氣罐、空氣濾清器、水箱及車輛駕駛室四門存在拆卸維修的物證特征;車頂存在重新噴漆的物證特征;車輛前引擎蓋存在拆卸及漆膜厚度不均勻的物證特征。
海口秀英區(qū)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購買、使用車輛或接受服務的目的為正常生產生活需要,應認定其為消費者身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鑒定,涉案車輛可以認定為系經過多次維修的車輛。從雙方的銷售合同看,原被告約定購買之車輛為新車,被告在原告購車時也未向其說明車輛發(fā)生過多處維修的情況。雖然合同上已說明該車為“庫存車”,但“庫存車”與“事故車”、“翻新車”并不等同,“庫存車”僅能說明該車出廠時間較早或積壓時間較久,但不應出現多處拆卸、維修的痕跡。被告作為品牌汽車專門銷售商,具有鑒別車輛情況的專業(yè)技術能力,其在知曉或應當知曉車輛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以特價為誘餌,隱瞞車輛經過多次維修的事實進行銷售,導致原告誤信而購買,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欺詐的構成要件,故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應當予以撤銷。
近日,秀英法院做出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陳某返還車輛,銷售公司返還8萬元購車款,此外銷售公司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guī)定,賠償陳某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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