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教育廳日前下發(fā)《關于我省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從2017年起由海南大學、海南師范大學和海南醫(yī)學院等3所高校自主組織本校教師(含實驗人員)系列各級別職稱評審工作;省內(nèi)其他高校自主組織本校教師(含實驗人員)系列副高級及以下職稱評審工作。相應的職稱確認、職稱認定和證書核發(fā)權限隨職稱評審權同步下放。
高校自主組織的教師和實驗系列職稱評審條件,由學校根據(jù)國家和省里規(guī)定的標準條件,結合本校實際擬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核準后執(zhí)行。未具備獨立評審條件的,可采取聯(lián)合評審的方式。各高校不得跨范圍評審。
通知要求,各高校開展副高職稱以上評審時,應在評審前7日將評審工作安排告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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